离岸豁免定义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简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报香港利得税时,同时向香港税局申请离岸收入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所以香港公司在税务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离岸收入的利得税豁免要求,香港税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离岸豁免条件

必须满足离岸经营的所有条件,如:
1、合同不在香港签署;
2、货物不经香港报关;
3、无聘请香港当地员工;
4、在香港无办公场所;
5、没和香港的客户有贸易往来;
6、在香港银行无进行大量信用证贴现等

离岸豁免申请流程

税务局发来利得税表——做账核数——离岸方式报税——答政府问——政府发出离岸豁免通知
申请离岸豁免的业务类型及关键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贸易公司
(1) 公司组织结构:包括员工名字、职位、职责;
(2) 产品:买的是什么产品,产品清单;
(3) 购货与销货:供应商与顾客寻找方法、议价方法(如邮件议价)、合同签订地点和负责职员,是否为香港公司或关联公司(如适用);至少前5大供应商与顾客的交易金额、名称、地址及贵司负责职员(出差地点、时间、出差票据等);库存地点(如适用);所有交易之协议、发票、合同、报关单或收发货单、信用证、保险、运输单据、电邮、传真等;
(4) 收付款方式:T/T,现金往来,信用证或其他途径。

(二) 服务收入
(1) 公司组织结构:包括员工名字、职位、职责;
(2) 服务内容、服务职员(出差地点、时间、出差票据等)、服务地点(为判断收入来源地的核心要求,越具体越好,并附文件证明之类最好)
(3) 服务费支付者的信息:名称、地址、与该公司联系方式等;
(4) 服务合同与发票:签订的职员、何时签订、签订地点、签订方式(如邮件)等;服务费用计算标准;
(5) 分包商(如适用):名称、地址、支付的标准与金额、服务内容、地点等;
(6) 香港银行户口的信息。

(三) 工程收入
(1) 公司组织结构:包括员工名字、职位、职责;
(2) 工程地点、工程性质、工程进展报告、客户的名称、地址等;
(3) 工程合同、发票、工程收入明细表、结算方式等;
(4) 分包商(如适用):名称、地址、分包金额、提供的分包内容与地点等;
(5) 董事或雇员的差旅行程(出差地点、时间、出差票据等);
(6) 香港银行户口信息,收付款方式等。

离岸豁免申请次数

离岸豁免申请次数与间隔时间
只要离岸公司的业务没有改变,在税务局的惯常做法下,申请离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续申请。
② 若申请成功后,税局会视公司以后年度都是离岸,会不定时复查,以我们的经验来说,短则两年一次,长则十年以上都没有复查过。
③ 如公司的业务于某一年度有变更,只要在核数报告与税表上写清楚,税局就会再次出信询问新业务离岸性质,相当于需要重新申请离岸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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