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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22国际商标注册流程规定

2022-05-06 16:28:54 358 来源:网络整理

导读 申请商标注册的人都知道,一般来说,国内商标注册的申请应经过提交申请-商标局正式审查后受理-商标局实质性审查-异议期公告-批准注册和认证的层层考试。国际注册保护期间,各国商标主管部门是否也是这种流程模式?本文将结合作者10多年的国际商标代理实践经验,解释这一问题,使大家在申请保护前了解国际注册模式,充分利用各国的流程规定,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申请商标注册的人都知道,一般来说,国内商标注册的申请应经过提交申请-商标局正式审查后受理-商标局实质性审查-异议期公告-批准注册和认证的层层考试。国际商标注册保护期间,各国商标主管部门是否也是这种流程模式?本文将结合卓信企业10多年的国际商标代理实践经验,解释这一问题,使大家在申请保护前了解国际注册模式,充分利用各国的流程规定,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般来说,国际商标注册流程有四种常见模式:


第一种:申请-审查-公告-批准发证,与国内流程相同,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模式。


第二类:申请-审查-批准和发布公告。为缩短注册时间,部分国家认为商标审查后不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直接批准注册,公告后有异议处理。


第3种:申请——公告——审查——核准发证,有一部分国家为了节约审查资源,在商标形式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公告,若无人异议的再进行实质审查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保护。


第四类:申请-公告受到保护。少数国家往往是一些没有特殊商标法的小国,直接采用公告制度。申请后,他们将在官方指定的当地报纸上宣布占有商标权,作为确认和保护其权利的证据。


首先,我们来谈谈第一种模式。这是一种相对主流的申请注册模式。中国周边的大多数亚洲国家、北美的美国、加拿大、非洲的大多数国家和欧洲的一些国家都采用这种流程模式。然而,与中国相比,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差异,其差异化主要体现在审查过程中。众所周知,在中国,我们需要通过两种审查:正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即不仅要审查申请形式和文件的合格性,还要审查是否违反禁止条款、是否缺乏明显性以及是否构成在先权利冲突。如果任何方面不能通过,商标将无法通过初步审查公告。在国际注册过程中,一些国家不审查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即商标主管部门不会以在先相同或类似商标为由拒绝后续申请的商标。常见的国家/组织包括:法国、比荷卢加斯、西班牙和其他国家的商标。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及时检查多米加勒索、西班牙和其他国家的商标。


其次,让我们谈谈第二种模式。日本、蒙古、台湾、哈萨克斯坦等亚洲国家/地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肯尼亚、加纳等非洲国家、德国、瑞典、挪威、芬兰等欧洲国家。这些国家经初步审查后,商标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注册证书。因此,即使我们已经取得了注册证书,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我们还应密切关注后续的公告程序。只有在公告截止日期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权才能真正确立。在这些国家,公告后依法撤销商标的,视为注册商标无效,商标主管部门也将公开相关通知。即使申请人未将商标注册证原件退还官方,在发生权利保护或侵权纠纷时也不能主张商标权。


第三,让我们谈谈第三种模式。巴西、阿根廷、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南美洲相当一部分国家将在公告期结束时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即审查是否违反禁止条款、是否缺乏意义以及是否存在先前权利冲突。只有通过审查,才能批准注册。因此,与国内注册相比,采用这种注册流程模式的国家的公告意义有限,有时在申请后几周内获得公告通知并不意味着代理人的专业性和关系有多强,只是一个正常的官方审查程序;公告并不意味着商标后期注册的概率很高,商标可以投入使用。一旦在审查阶段最终被拒绝,最终将面临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各种风险。


最后,让我们谈谈第四种模式。这种注册模式主要包括缅甸、马尔代夫等亚洲国家、瑙鲁、帕劳、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等大洋洲国家。这些国家往往是一些落后、不成文的小国,在各国官方指定的当地报纸媒体上宣誓商标权。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侵权或者维权纠纷的,应当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以报纸公告为依据,确定是否侵权。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第一原则,谁先公开宣誓商标所有权,谁先获得商标权;二是在官方指定的报纸上宣誓,保留原件作为主张商标权的依据。以缅甸为例,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在官方报纸上宣誓商标权。如果没有公告,他们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虽然可以节省一半的费用,但一旦发生侵权或维权纠纷,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主张自己的商标权,影响法院的判决。同时,只要公告制度不明显,我们就不能主动审查商标本身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的缺陷。


当然,国际商标保护可能还有另一种注册过程模式,即:马德里注册。在了解上述四种单一国家注册过程模式的基础上,作者还简要介绍了注册过程模式。对于国内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商标管理局提交申请或也可以通过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管理局提交申请,国家商标管理局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批准保护。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国家商标管理局和国际局可以统一提交申请程序外,事实上,国家的审查仍然是按照国家的审查规则和程序进行的,而不是由国际局决定是否受到保护,所以有些行业经常说国际局发布的国际注册程序是否与国际商标管理局公告后的第二个月1日有类似的国际注册程序。同时,一些国家的审查可以直接计算,而不是由国际局决定。当国家审查后不再公告,类似于采用第三种模式提前公告程序;一些国家在国际局公告后,类似于第一种模式的程序,因此申请人必须找出该国的模式,以免错过异议期。


综上所述,虽然国际注册的流程模式只有这五种,但细节上还有很多特殊之处,比如越南对异议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从公告到批准发证,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异议;俄罗斯、乌克兰等。没有异议程序,一旦商标注册,只能申请无效;不同国家的公告异议期不同,包括30天、2个月、3个月、6个月,异议期算法多种多样,包括日历、工作日和宗教历法,这需要代理人知道如何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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