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审查程序

1.受理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专利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2.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文件的格式、法律要求、费用缴纳等情况作形式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如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予以驳回。
3.公布申请——对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初审合格后立即公布。
4.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也可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5.授权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在《发明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审查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条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5.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
6.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7.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8.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9.分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书是否没有单一性;
11.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还需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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