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尼泊尔投资设立外资公司,配备本地董事是法律层面的硬性要求。这一规定贯穿于《公司法》《外国投资与技术转让法》等核心法规中,既是尼泊尔保障本土利益、衔接本地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外资企业完成注册、顺利运营的关键前提。

外资公司董事配备的灵活性
1、《公司法》的核心规定
尼泊尔《公司法》明确区分封闭公司(Private Company)与公开公司(Public Company)的董事配备要求:
封闭公司:仅需至少1名董事,无国籍限制。例如,某中国能源企业通过全资子公司投资尼泊尔水电项目,其董事会由3名中国籍董事组成,项目获尼泊尔投资委员会(IBN)批准后顺利实施。
公开公司:需设立3至11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比需根据董事总数确定(董事人数≤7人时设1名独立董事,>7人时设2名)。独立董事需具备行业相关经验,但无国籍限制。
2、外资准入政策的突破性条款
根据《外国投资及技术转让法》,外资企业在普通行业(如制造业、旅游业、信息技术等)可设立100%全资子公司,且董事配备无本地化强制要求。
3、隐性监管要求的例外情形
尽管法律未强制要求本地董事,但特定场景下外资企业需通过其他方式满足本地化监管:
银行开户与税务合规:尼泊尔央行要求外资企业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以完成身份验证。
行业许可申请:涉及环境评估、电力接入等审批时,部分政府部门可能要求外资企业提交本地合作方或顾问的参与证明。
董事配备的差异化策略
1、能源与基础设施领域:全资控股与灵活治理
尼泊尔政府鼓励外资参与水电开发,外资企业可通过IBN审批设立全资子公司,董事配备完全自主决定。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某中资企业以BOT模式投资尼泊尔跨境公路,董事会由3名中国籍董事与2名尼泊尔籍独立董事组成,既满足公司治理要求,又增强本地化信任。
2、制造业与服务业:技术导向与合规平衡
外资制造业企业通常选择全资控股模式,董事配备以技术管理团队为核心。
咨询服务行业:根据尼泊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管理、会计、法律等咨询服务领域外资持股上限为51%。某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与本地律所合资设立的公司,董事会由3名外籍合伙人与2名尼泊尔籍律师组成,确保符合外资比例限制与本地化要求。
合规路径与风险防控
1、董事资格与文件准备
资格要求:董事需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资企业可任命自然人或法人担任董事,但法人董事需指定1名自然人代表行使职权。
文件清单:需提交董事护照复印件、近3个月银行流水、个人简历及无犯罪记录证明(需公证认证)。
尼泊尔《公司法》要求所有公司任命1名公司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决议存档及合规报告提交。公司秘书可为尼泊尔籍或具备尼泊尔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士。
3、动态监控政策变动
尼泊尔政府可能根据经济形势调整外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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